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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锦星股份(872839):收购报告书

时间: 2025-01-25 11:58:58 |   作者: 安博竞技app下载官网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公众企业具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公众企业具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做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15 (三)收购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监

  收购人拟通过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收购 转让方持有的公众公司 7,000,000股份(占公众公司总 股本的 70.00%),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众公司 的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2020 修订)》

  田贵容,女,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最近五年工作经历如下表所示:

  收购人为自然人,不存在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收购人为自然人,不存在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亦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收购人为自然人,不存在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亦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一般经营项目是:生物有机肥料研 发;发酵过程优化研发技术;肥料销 售;化肥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 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 务;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杂品 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食品销售; 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 装食品);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经营项目是:数字文化创意软件 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管 理咨询;财务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停车场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文 艺创作;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电 影制作;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 版发行);国内贸易代理;工艺美术 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 外);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 成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专业设 计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出版物批 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贸易代理(不含拍卖及其他限制项 目);供应链管理;水果、日用百 货、初级农产品、冰鲜肉、水产品的 批发和销售;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 运代理;软件开发;信息科技技术开 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数据库管理、数 据库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农业项目 技术开发;经营电子商务;物联网技 术开发;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 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 可文件后方可经营)^预包装食品、保 健食品的销售;国际船舶运输、代 理、管理业务

  田贵容持股 100%,担 任执行董 事、总经理 的企业, 2023年 1月 已离任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业务;为 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投 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经济信息咨 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以上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 划,市场信息咨询(不得从事社会调 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 验),市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会 务服务,公关策划,投资文化产业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文化产业园 区策划、开发和运营;创意产业园区 策划;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开发和投资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展览展示策 划;文化活动策划;艺术品(不含文 物、象牙及其制品)文化创意服务; 经营电子商务;展览展示策划,文化 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以上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 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 经营)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 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 告制作;品牌管理;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深圳鑫铭源 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 65% 股权,田贵 容曾担任董 事的企业, 2024年 12 月离任;曾 担任经理, 2025年 1月 离任

  许可项目:酒制品生产;酒类经营; 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 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深圳鑫铭源 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 80% 股权,田贵 容担任监事 的企业

  供应链管理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 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日 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 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针纺织品及 原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 发;日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钟 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 镜);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 牙及其制品除外);金银制品销售; 珠宝首饰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日 用化学产品销售;绘图、计算及测量 仪器销售;衡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 械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通讯 设备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消防 器材销售;家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 销售;皮革制品销售;摩托车及零配 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电动 自行车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 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 务;摄影扩印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 设计服务;软件开发;家具安装和维 修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食品销售;酒类经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深圳鑫铭源 文化科技有 限公司持有 39%股权, 田贵容间接 持有 35.10%股权 的企业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 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 售;日用百货销售;鲜蛋零售;鲜肉 零售;水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 鞋帽零售;箱包销售;食用农产品批 发;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新鲜水果批发;新鲜蔬菜批 发;日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互 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日用杂品销售;成人 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礼品 花卉销售;化妆品零售;户外用品销 售;五金产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 文具用品批发;金属制品销售;防腐 材料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工艺 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 除外);母婴用品销售;玩具销售; 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模具销 售;木制玩具销售;信息咨询服务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互联 网销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许可项目:水产养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一般项目:智能农业管理; 蔬菜种植;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薯 类种植;棉花种植;花卉种植;园艺 产品种植;水果种植;食用菌种植; 农业园艺服务;树木种植经营;水产 品收购;水产品批发;农作物病虫害 防治服务;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 用;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 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非食用林产品 初加工;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 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渔业专业及辅 助性活动;休闲观光活动;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 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 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新材料技术研发;五金产品研 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家庭 消费设备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厨具 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五金产品批 发;塑料制品销售;家具销售;地板 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 材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产业用纺 织制成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体育 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非 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 销售;灯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 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门 窗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礼品花卉销 售;母婴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 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 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专业保洁、清 洗、消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 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花卉种植(除中国稀有和 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 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 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食 用农产品零售;水果种植;森林经营 和管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森 林改培;蔬菜种植;新鲜蔬菜批发; 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水果 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 品种);新鲜水果零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 务;休闲观光活动;包装服务;食用 菌种植;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田贵容已出具承诺,确认并承诺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以下情形: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引用的《公司法》为 2018年修订版本,现行《公司法》为 2023年修订版本,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已调整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网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 2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失信联合惩戒的情况

  收购人为自然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收购亦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经查询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网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情形。

  (四)收购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收购人为自然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在海通证券深圳分公司红岭南路营业部开通了股转一类合格投资者权限,具有作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田贵容未持有公众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后,田贵容成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025年 1月 21日,田贵容与王旭签署《股份转让合同》,田贵容拟通过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收购转让方持有的公众公司 7,000,00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70.00%。

  本次收购系收购人基于长远规划和未来发展战略需要出发,经综合考虑并与被收购方协商一致决定。

  田贵容受让转让方持有的公众公司 7,000,000股股份,每股交易对价为 0.40元,交易总对价为 2,800,000元。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全部为田贵容自有资金,本次收购不存在代持行为。

  收购人确认并承诺:本次收购过程中,本人用于收购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星股份”)的资金为本人的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就本次收购,本人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

  3.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人本次收购锦星股份之股份不存在任何代持情形、代持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或以自己名义间接代第三方收购锦星股份的情形。

  本次收购完成后,田贵容持有公众公司 7,000,000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 70.00%;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田贵容女士。

  1.2.未免异议,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后,基于标的股票,目标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产生的派生股票应一并转让给乙方。

  2.2.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且乙方履行《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及获股转系统审核通过(若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目标公司 700万股股票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

  2.3.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完成股转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过户手续,如因监管部门原因导致延期过户,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3.1.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参考目标公司最近两年的每股净资产,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肆角(¥0.4元),标的股票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万元(¥280万元)。

  3.2.未免异议,双方确认,派生股票不影响股票转让总价款,乙方无需就派生股票另行支付任何款项。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万元(¥180万元);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于标的股票全部过户且甲方完成本合同第 8 条所涉目标公司负债清偿义务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100万元)。

  若前述付款时间安排与法律法规或股转系统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或股转系统规定为准。

  4.2.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票转让价款的支付均以甲方于支付时点未违反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或承诺事项为前提。若甲方在支付时点存在违反本合同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或承诺事项的情形,乙方有权延期支付相关价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为自然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自身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同意、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

  (2)甲方对标的股票享有合法、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标的股票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甲方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乙方保存。

  (4)甲方未向乙方隐瞒标的股票上设立的任何担保物权或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利益的瑕疵。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均遵守其公司章程、其他内部规章制度和所有适用法律的规定,已适当获得并持有开展目前业务所需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环境、生产等方面)许可、批准等经营资质和政府批准或备案手续。每份经营资质和批准或备案手续皆完全有效,不存在未披露的未决的或潜在的法律程序会导致任何经营资质和批准或备案手续被撤销、终止、中止或修改。

  (2)于本合同生效之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未向乙方书面披露的重大(5万以上)的债务及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借款、对外担保、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缴税金;任何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重大的争议、诉讼、仲裁、税务、行政处罚及任何重大潜在纠纷等。

  甲方承诺,目标公司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的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账款)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代目标公司偿还后,目标公司无须再行偿还,且甲方无权就其前述偿还款项要求目标公司向其偿还,亦无权就此向目标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11.1.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 0.05 %承担违约责任。

  11.2.甲方迟延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按照应过户未过户股票对应的转让价款的 0.05%承担违约责任。

  11.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 7 条陈述与保证之约定,给目标公司和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目标公司和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采取一切可行的补救措施抵消该违约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

  11.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中未约定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11.5.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 24个月内,与公众公司不存在交易。

  收购人确认并承诺:本人承诺在本次股份收购完成过户之日起的 12个月自愿锁定本人持有的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星股份”)股份(不论是直接持有或是间接持有部分),在上述自愿锁定期内不对外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锦星股份股份,但本人在锦星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不受前述 12个月的限制。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转让锦星股份股份的,由此所得利益归锦星股份所有,由此所受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本次收购行为系收购人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取得其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中出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本次收购行为系出让方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取得其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未对要约收购进行约定,本次收购不会触发要约收购。

  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收购人已经作出承诺,将严格遵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公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查询情况及公众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的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除收购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本次交易不存在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收购,亦未明确要约收购的触《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 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根据田贵容与王旭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本次收购交易双方约定以协议转让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形。

  根据公众公司相关公告及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经核查,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旭先生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目的系收购人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有信心可以把锦星股份做大做强,故决定对锦星股份进行收购,从而取得锦星股份的实际控制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暂无对锦星股份主要业务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暂无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调整的其他计划。未来本人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锦星股份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适时提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要的调整建议。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暂无对锦星股份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在对锦星股份的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将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一步优化公司的组织架构提出建议,促进公司快速、可持续发展。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暂无对锦星股份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如有需要,收购人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与《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暂无对锦星股份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公司现有资产进行处置,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如需对员工进行聘用或解聘的,收购人保证促进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充分发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行业内的影响力,提高公众公司融资能力,有效整合资源,预计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盈利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公司的要求,对公众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维护公众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 24个月内,与公众公司不存在交易。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护公众公司及少数股东权益,收购人出具了《收购人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本人作为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星股份”)股东期间,本人承诺本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与锦星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锦星股份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锦星股份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锦星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不利用在锦星股份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锦星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不利用在锦星股份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锦星股份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锦星股份违规提供担保。

  公众公司主营业务为金属钮扣及配件,收购人控制企业和关联企业不存在与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情形,不存在与公众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本次收购完成后与公众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收购人出具了《收购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在本人作为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星股份”)股东期间,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下的其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任何与锦星股份目前或将来相同、相近或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不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锦星股份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本人及本人控制下的其他企业不谋取属于锦星股份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锦星股份同类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下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如本人及本人控制下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给锦星股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收购人最近 2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最近两年 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收购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2、本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中不得收购挂牌公司的情形。

  3、收购人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引用的《公司法》为 2018年修订版本,现行《公司法》为 2023年修订版本,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已调整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收购人作出的《收购人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的内容具体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对公众公司关(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收购人作出的《收购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内容具体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及规范措施”的相关内容。

  收购人作出承诺:本人承诺在本次股份收购完成过户之日起的 12个月自愿锁定本人持有的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星股份”)股份(不论是直接持有或是间接持有部分),在上述自愿锁定期内不对外转让本人所持有的锦星股份股份,但本人在锦星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不受前述 12个月的限制。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转让锦星股份股份的,由此所得利益归锦星股份所有,由此所受损失由本人自行承担。

  本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人及本人控制企业不会向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星股份”)注入金融类企业或金融类资产,也不会向锦星股份注入房地产开发业务或资产。若本人未来持有或控制任何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将本人控制的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锦星股份,不会利用锦星股份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锦星股份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可以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亦不会利用锦星股份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锦星股份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在本人作为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星股份”)股东期间,本人将保证锦星股份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影响锦星股份的独立运营。具体承诺如下:

  本人的资产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的资产与锦星股份的资产严格区分并独立管理,确保锦星股份资产独立并独立经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锦星股份章程关于锦星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规定,保证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不发生违规占用锦星股份资金等情形。

  保证锦星股份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中兼职;保证锦星股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之间完全独立。

  保证锦星股份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锦星股份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保证不干预锦星股份的资金使用。

  保证锦星股份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保证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与锦星股份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保证锦星股份的业务独立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自签订收购协议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本人不会提议改选锦星股份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本人指定的董事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 1/3;本人不会要求锦星股份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本人不会利用锦星股份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过渡期内,锦星股份除继续从事现有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不进行处置公司现有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宜。

  本人不排除在保持锦星股份现有稳定经营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自身所在领域的优势,择机注入相关优质资产,以提升锦星股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本次收购过程中,本人用于收购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星股份”)的资金为本人的自有资金且资产金额来源合法,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不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情形。就本次收购,本人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

  2、直接或间接利用锦星股份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 3、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本人本次收购锦星股份之股份不存在任何代持情形、代持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委托代为认购或以自己名义间接代第三方收购锦星股份的情形。

  本人已向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星股份”)、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了为出具本次收购各项申请材料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确认及承诺/口头证言,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和证言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收购各项申请材料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次收购相关中介机构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或误导之处。如因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锦星股份、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购人田贵容就收购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了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收购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将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若将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本人将派遣具有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基本知识、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的人员进入公司的管理层,并将组织派驻的管理层人员全面深入学习、思考、落实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严格按照公司已有的制度规范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

  本人与转让方王旭在签订股份转让合同时,并没有约定业绩承诺或补偿等特殊投资条款,与王旭及挂牌公司其他股东均不存在业绩承诺或补偿等特殊安排。

  如果未履行《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星股份”)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锦星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锦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锦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港中旅大厦第 21A-3层、22A、23A、24A、25A、26A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及承诺; (三)法律意见书;

  上述备查文件已置备于锦星股份办公地。锦星股份联系方式如下: 企业名称:广东锦星钮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宝安大道 6373号 C栋 405 邮编:518100

  投 资 者 可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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